纳闽引入经济实质要求(ESR)。 纳闽岛商务活动税务法案第2B(1)(b)条要求纳闽公司为进行纳闽商业活动的目的(i)在纳闽拥有足够数量的全职员工(FTE),以及(ii)拥有足够的纳闽年度运营支出(OPEX)。 请参考以下业务及其经济实质要求,以基于当前经济实质状况了解您的税收待遇。
进行纳闽商业活动的纳闽实体应拥有全职员工和年度运营支出金额:-
与纳闽贸易活动有关,如附表一所述; 和
与纳闽非贸易活动有关,如附表二所述。
在一个课税年度的基准期内。
纳闽控股公司主要的经济实质要求的定义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对《“Countering Harmful Tax Practices More Effectively, Taking into Account Transparency and Substance’’ 第86段所定义。 控股公司可以大致分为两类:
定义 - 持有股权参与且仅赚取股利和资本收益的公司。
定义 - 持有各种资产并获得不同类型的收入(例如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公司只能从持有债券,回教债券,债务工具,房地产,证券等投资中获得非股息收入。
就附表二第 2 项而言,从事纳闽商业活动的纳闽实体应遵守以下有关纳闽控制和管理的条件: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在纳闽召开一次;
纳闽实体的注册办事处应位于纳闽;
根据 1990 年纳闽公司法 [第 441 号法案] 任命的纳闽实体秘书应居住在纳闽; 和
包括纳闽实体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内的会计和业务记录应保存在纳闽。
如果公司在其股权发生重大变化(即50%或更多)之前的一个财政年度内没有任何重大会计交易,则被视为处于静态。 这意味着除了符合法定要求的最低费用外,公司账户中没有记录分录。
提及的最低开支如下:
公司的年度申报表提交;
提交公司年度申报表的秘书费;
报税费;
审计费; 和
会计费。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公司从未开始运营; 或该公司以前一直在运营或开展业务,但现在已经停止运营或业务。
拥有股份,房地产,定期存款和其他类似投资的公司不被视为处于休眠状态; 包括由于上述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例如租金,利息等(如有)。
未列入纳闽商业活动的商业活动将被纳入 1967 年所得税法 (ITA) 而不是 1990 年纳闽商业活动税法 (LBATA)。
您可以参考此链接以进一步了解纳闽税务相关事宜。